中國時報【張宗琦】

跆拳道協會對我國東亞運裁判鄭大為做出做出停止其所有道館招生、參與晉級、晉段測驗、不准擔任跆拳裁判及教練等停權三年,及向政務委員曾志朗道歉之處分。其處分之嚴厲,已近乎剝奪鄭大維之工作權與財產權,在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權利的前提下,恐怕還有很大爭論空間。即便跆拳道協會是以「發言不當」、「影響跆拳界聲譽」為處分正當化理由,但是觀察事情來龍去脈,吾人寧可相信處分的原因與核心問題,其實是在藉著「民氣可用」時機,追究:鄭大為為何不是個「愛國裁判」、沒有「維護國手權益」?

當東亞運大會與我國,賦予鄭大為擔任裁判之職務與任務時,代表已經信賴鄭大為的專業與經驗(甚至可再加上信賴他是一個有「良心」的人),足資擔任一個公正而敬業的裁判。運動場上裁判與司法程序裡頭的法官其實很像,最重要的任務及使命就在「依法裁判」,別無其他。

我們期待運動場上的裁判與法庭裡頭的法官在下判斷時,能注意運動競賽的規則與憲法、法令提供他的判斷依據,並與出現在他面前的事實情況相連結後,做出「盡量」正確的判斷,若有誤判的出現,遊戲規則裡頭還有許多的救濟方法來更正過去錯誤的判斷。無論如何,絕對不是要裁判和法官考量他在作成判斷時,考慮別人將來會如何評價他的決定,尤其會不會指著他的鼻子罵:你是不是別國派來的奸細?你是不是不愛台灣?是不是會被秋後算帳?

如果法庭裡頭的法官,在選舉訴訟裡頭如果不能就事論事,卻去考量法庭內做為當事人的候選人,和庭外各政黨的得票率以及輿論風向做為裁判的考量因素時,那司法也就真的玩完,所有國際賽事也永遠無法產生公正的裁判。因為即便避免在比賽中任命同國籍的裁判,但「每個國家永遠都可能對個別賽事有其立場」。

鄭大為有沒有誤判是一回事,這當然也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尤其在錄影科技輔助下,當然可以藉由不斷重播檢視來還原當時現場。但擺在眼前的事實是當時場上多數裁判依其專業與經驗做出相同認定,在抗議後的重新會商,大會依然維持相同決定時,恐怕也只能說:這真是個遺憾的結果。

當包含鄭大為在內的所有裁判都堅持他們職務的榮譽與對判斷的信心時,如果一定要求同國籍的裁判應當力挺自己的選手,那運動比賽還有何意義?因為此時選手本身的能力與努力,還有比賽的過程與結果,已經遠遠不如爭取自己國籍的裁判擔任比賽評審重要了。

而如此將操縱比賽結果看得比運動員和賽事本身還重要,那我們何必還去在意職棒究竟有沒有在打假球?還有什麼立場去指責南韓老是生產愛國裁判?(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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